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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损失应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发布时间:2019/1/16    来源:   阅读次数:1992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就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与大家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上述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都强调的了“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会计核算上并没有作损失处理。 

          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不属于税法口径的资产损失项目内容,也就是说不按财产损失来处理,因此,不需要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企业正常销售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亏损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处理。

          因此,我们应当知道: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以前年度发生未能扣除的,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未能扣除的,在申报年度扣除。

           4.资产损失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非补齐申报材料。

           5.资产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准确按照税法规定对税会差异进行了调整。

           6.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计税基础相关证据材料是否清晰、准确。

           7.增值税规定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企业是否进行了增值税进项转出,该进项转出部分可以与损失一起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如在以后年度发生处置,以前计提的减值准备允许作为资产损失的一部分,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中进行纳税调整。

           9.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0.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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